說真的,廢不廢除死刑,我不認為是用任何人權的意識形態來做決定的。所謂人權的背後,用什麼償還[無辜受害者]的人權??-------如果只是一昧的講,寬恕~寬恕,這跟縱容有甚麼不一樣!?如果,原來這個社會就是,不管我犯下什麼滔天大錯,都依然有機會得到原諒!那為何還需要準備自己,去避免犯錯?難怪這種想法的人大有人在!去監獄蹲一蹲,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我當然也不忍心再去做二度傷害,去永遠的否定一個人,說,即使你悔改也不可能再被我們這個社會接受了!因為你罪大惡極,該死!於是,讓一個人永遠的再度失去他的生命。我認為這也是不對的,也會讓犯錯的人心想,既然永遠不可能得到原諒,我乾脆更壞!這樣的惡行循環,我相信是某些人贊同廢除死刑的原因。
但,我認為,有些人真的該死!你聽過,執迷不悟嗎?聽過,不見棺材不掉淚嗎?的確有這樣的人存在。而死刑,就是為他們這種人準備的東西。有些人根本不會悔改!---[[所以需要有地獄。]]
死刑的執行與否,我覺得真正該做的判斷,是加害人他是否能夠去證明他自己,用真正的行動去達到,[彌補與為這個社會奉獻]。如果做不到,請問他還有什麼理由繼續活著!?我能妥協的部分是,也許受傷的人,永遠都不再能夠寬恕他。命,是不能還的。但是,我覺得,當一個人能夠因為明白自己犯下的罪孽而痛悔,並真正的重生而不是假裝,那麼我相信,對於這樣的罪犯而言,是可以免除死刑的。尤其是那些,因為不曾了解社會的溫暖,受過歧視與虐待的犯人,監獄如果能夠成為一個輔導性質的地方,這才是真正獲得重生的轉機。
我覺得可以由法官、檢察官以及心理醫生等專業人士,甚或被害的家庭,訂下他們所要做哪些補償計畫,他們可以跟心理諮商師作共同的目標設定與努力,有專業人士一旁的輔導和支持,有這些配套措施,才有免除死刑的配套措施與另一條重生的路存在。努力至此,端看犯人的心念是否還有善心,去願意改變,去再重新相信,這世界的善。
接下來要分享的這篇文章,真的會讓你想用滿清十大酷刑去對付那些21個智障律師!!!!!~~並重新省思,悔改與賦予別人希望,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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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 - 強姦被害人。少年將 本村 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 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家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吉田檢察官說:
「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他說: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
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差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 安田 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差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再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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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在想,如果是力仁發生這樣的事情,會怎麼樣?(也就是說,死的人是我..)
我想,整個台灣法治都會被他翻過來吧?...還有,那個不知悔改的青少年,力仁一定會讓他死!...怎麼死的我不知道,可是從我所看見力仁血紅色有如死神,說戰神好了,那般的氣場,外加看過明朝那些事~人類的命根本不值錢來看,我想,殺人這回事,對他而言,應該不再會是禁忌了。
也許這是我的想像,也許這是我那麼覺得,當有那麼一天發生的時候,殺人對於我而言,將不再會是禁忌了。因為-----該殺。
力仁是我少見過,內心的惡被他重整,不妨礙他靈魂的純潔的人物。(我覺得我還沒辦法那樣做到,是正在努力發展自己的知行合一去做到。。)他不是一個會因為痛苦與怨恨,而迷失自己的人。-------------但也就是這樣,這種冷靜與知道,所發展出來的憤怒與殺意才可怕。我很難形容,有時候我會感到力仁可怕的理由。因為說實話,他是對的。在很多次上我感到他的憤怒當中,我仔細觀察與辨認-----他是對的!他是因為知道自己對,而要去對付錯誤的惡人。並不是出於報復或是自身的利益。
也許就是這種憤怒才使人感覺到恐怖,力仁也許曾被遺棄過,但是他身上沒有任何...比如說,像凱茲那般,被遺棄的寂寞與痛苦,完全沒有。他也沒有任何迷失,比如質疑人存在的目的?生命的意義?他完。全。沒。有。
他擁有的,只是:[對付惡人的自我防衛!]並且是根據對方有多邪惡,他就化身為等同於對方邪惡程度的暴力,去與他迎戰和對決!!(了解我為何說他是戰神了吧~)他敢跟惡人比壞!(總而言之,不要惹他。。因為他用什麼招,不會讓你知道。。)
那我呢?
我這個人覺得,發脾氣是很累的~是人渣的傢伙,我是不希望再動到什麼肝火與費心。大概下個毒,然後我還能繼續過一般正常有人性的日子,開開心心的,好像我沒殺過人一樣~大概這就是我的風格~
只不過我是讀諮商的,要動到殺念那真是非常之困難與不容易。我應該還是會盡量努力去讓一個人清醒。配套措施,應該還是我最想走的路吧。。。。。。
究竟,要多長的時間,執迷不悟的人才會開竅呢?
神阿。。你的存在跟他們之間,真正的關係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