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也稱作婚外情、出軌。英文稱為Affair,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在社會學辭典中,外遇即有發生性交(通姦)行為,屬於婚外性行為之一種;若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而無實際的性接觸,可稱之為精神外遇。法律上,性關係被視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此性關係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
根據台北市觀音線協會於2002年6月的調查,台灣有4%的已婚民眾有外遇經驗,以此數據推算,外遇人口約46萬人以上。因為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是一種因遭遇外遇情形而引發的憂鬱症。
#人類學
在人類學的觀點中,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美國人類學者海倫費雪對42本民族誌進行查閱,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婚外情的情形。1940年代,人類學者莫達克(Murdock)對古今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有120個社會視外遇為禁忌,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5個社會完全容許婚外情。
#外遇的類型與因素
外遇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傳統型外遇、拈花惹草型、保護型外遇、情境型外遇、舊情復燃型外遇、感性型外遇。
常見的外遇因素包含了夫妻間溝通不良、夫妻間角色協調不當、處理問題技巧不足、性格不合、夫妻觀念與認知衝突、性生活不協調、個人人格因素。
女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與舊情人復合、唯美主義的外遇、沉淪式的外遇、缺乏關愛的外遇、婚外性行為的吸引力、報復性外遇(因配偶的外遇行為)、性交易。
男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生活上常接觸的其他女性或配偶以外的女性主動、夫妻性生活不協調;、對妻子不滿、增加生活刺激。
#兩性外遇
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的形容詞包括風流倜儻、齊人之福;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形容詞有紅杏出牆、水性楊花、不守婦道、討契兄(閩南語發音)。
現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認為是破壞家庭幸福、對配偶不忠的行為。
#女性
配偶外遇:女性面對配偶外遇的反應,可分為震驚期、抗議退縮沮喪期、適應期、重建期。關於悲傷的調適過程,包括了默認、防衛、極度悲傷期、復原期、成長期和超越期。
女性外遇:在海蒂報告中指出兩性不平等的社會機制下,在婚約中反映了兩性不公平,因此女性外遇的意義,不只在情感和性慾的滿足,有些是對丈夫外遇的報復。中國、台灣等地近年亦有女性包養年輕男性的現象,稱為「包二爺」、「貼小白臉」。
#男性
配偶外遇:男性面對配偶外遇時,常以不面對現實、迴避的態度處理,較輕的反應可能有言語傷害、重則以暴力相向。
男性外遇:以中國婚姻制度為例,理論上為一夫一妻制,事實上存在普遍一夫多妻的情形,但在清朝律例中規定,男子娶第二位正室是不合法,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現代中國某些男性則有「包二奶」的行為,即與外遇保持固定性關係,並提供經濟支援的行為,這是傳統父權社會男尊女卑思想的殘留。
#相關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中,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其罪名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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