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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如果這話是對司法獨立運作的期許,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這「不容懷疑」是對現況的描述,則大概沒有人會同意。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如果這話是對司法獨立運作的期許,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這「不容懷疑」是對現況的描述,則大概沒有人會同意。簡單地說,司法威信是一種聲譽,所有的聲譽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則:它只能努力贏得(earn),不能自我主張(claim)。皇后要如何才可能贏得聲譽呢?不外乎要在兩方面的制度設計做努力:其一,就是皇后的遴選過程,其二則是皇后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鑑。


 


純筆試 考不出貞操


 


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概有四種產生方式:(一)選舉,如總統、民代、市長;(二)遴選,如大法官、考委、監委,先經過一個薦審委員會篩選審查,再報請立法院通過;(三)考試,包括高普考與特考進用者;(四)政務官與機要人員。以上管道第四種人數極少,也沒有任何積極資格以為規範,在此不論。其餘三種人員產生方式中,我認為最欠缺操守篩選功能的,就是考試。


 


如所周知,選舉就是要接受選民的檢驗。雖然民代與民選首長時有涉賭涉色的傳聞,但大致而言,只要證據確鑿,都會遭到選民篩選唾棄。監委考委等遴選委員會多少也有篩選檢驗的功能,聲望不佳者根本不可能進入推薦名單。前述(一)至(三)種管道唯一對當事人操守背景一無所知者,就是「考試」。不幸的是,台灣的司法官就恰是由考試所產生。雖然考試通過後還有年餘的司法官培訓過程,但外界也鮮聞有人在培訓期間因操守不佳而退訓者。


 


 公務員 外在監督多


 


如果每年有萬人報考特考,你有什麼理由認為金融特考成績前八%與司法特考成績前八%,其「操守」有什麼區別?如果一般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有可能打混貪瀆,那麼至少在先驗期待上,司法官沒有理由與其他公務員不同。


 


尤有甚者,一般高普考公務員其長官是爹、立委是娘、監院是公、檢調是婆,隨時可能被爹娘公婆修理,總是不敢倨傲散漫。但是,司法官有個「司法獨立」的大帽子罩著,再加上法律專業邏輯別人難以置喙,其職業生涯中外在的監督就少,相較而言阻礙其墮落的防衛力就較弱,其實比一般公務員誘惑更多。我們有什麼理由不對司法人員做「同等」的懷疑?


 


司法官 要改變篩選


 


如果要重建台灣人民對司法官的信心,就一定要在司法人員產生與養成的源頭,自始就加進操守篩選的閥門。如果擔任法官必須要司法官或律師特考及格、有十年以上檢察官或律師或法官助理或教學研究經驗、表現優異、經某個客觀團體審查者,才能被遴選,則顯然就是一種具有操守內涵的篩選過程。法官若這樣產生,再加上職業生涯中嚴格的評鑑與淘汰,則林洋港所描述的理想就庶幾接近事實。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以上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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